延平区司法局

www.ypsfj.gov.cn


福 建 省 南 平 市 延 平 区 司 法 局
地址:福建省南平市黄金大厦13楼
联系电话:0599-8833015
友  情
链  接
设计制作:延平区司法局             版权所有     
友  情
链  接
友  情
链  接
南平市司法局

www.ypsfj.gov.cn
 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,依据章程开展活动,对公证机构、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。
 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、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、指导。

     第二章 公证机构 

   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,不以营利为目的,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。
 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原则,可以在县、不设区的市、设区的市、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;在设区的市、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。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。
 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有自己的名称;
  (二)有固定的场所;
  (三)有二名以上公证员;
  (四)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。
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,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,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。
 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,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。
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:
  (一)合同;
  (二)继承;
  (三)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
  (四)财产分割;
  (五)招标投标、拍卖;
  (六)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
  (七)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
  (八)公司章程;
  (九)保全证据;
  (十)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,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
  (十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,有关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。

法规公文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